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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仲裁委員會秘書處案件調解科,是在仲裁依法解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彰顯仲裁特點、延伸服務領域、化解經濟矛盾而設立的新型調解機構。其宗旨是“為民、便民”,目的是“方便當事人、為當事人排憂解難”,職責是“調解各類事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民商事糾紛”。
為了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在案件調解程序中,制訂了獨立于《仲裁規則》的《調解規則》,聘任了調解人員,創建了全新的調解辦案規范。同時,《調解規則》突破了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不必事前簽訂《仲裁協議》,凡由我國《民法通則》調整除人身關系以外的糾紛,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都可以進行調解。按照《調解規則》規定,調解案件仍需收取一定比例的調解費用,但金額只有仲裁費用的一半,大幅度降低了收費標準。并且,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當事人的能力等確定由當事人預交或在結案時交納。這種低收費的靈活做法,幫助了那些因無力交納費用無法主張自己合法權益的當事人。
當今和諧經濟的建立少不了法律機制的保障,經濟糾紛的解決也必須有多樣化的手段。仲裁調解宏觀上不僅可以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需求,而且充分體現了新的時代理念與精神;微觀上能夠做到“禮儀接待、耐心調解、低廉收費、快速處理”??梢宰畲笙薅鹊匕l揮現代人獨立、平等、協商的自律精神,以通情達理的溝通與對話,平和磋商的調解方式,通過法律、道德、情感、習慣等綜合手段,公平合理地解決紛爭,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實現當事人利益與效率的雙贏。事實證明,天水仲裁委員會調解解決爭議能夠更好地幫助那些“打不起官司、不會打官司、沒有時間精力打官司”的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