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受理范圍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14日 來源:
仲裁,亦稱公斷,是指發生民商事收紛的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后成達的協議,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調解,并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審理后作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當事人必須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仲裁法規定凡屬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合同糾紛主要包括買賣、供用電、水氣、熱力,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合同糾紛,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合同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著作權,商標許可使用、專利權合同糾紛等。其他民事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指由于侵權行為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財產權益糾紛。
下列糾紛該仲裁機構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
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